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繼續(xù)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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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繼續(xù)閱讀]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繼續(xù)閱讀]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平等不是平均,家庭勞務要合理分擔。...[繼續(xù)閱讀]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權利,是基于人格權而產生的一種絕對權利。在古代, 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都要求“妻從夫姓”,這顯然是夫...[繼續(xù)閱讀]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1 夫妻雙方享有生產、工作的自由,雙方可以參加一切國家允許的生產經營活動,參加各種社會勞動。法律保護已婚男女雙方通過社會勞動和工作...[繼續(xù)閱讀]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1 計劃生育是夫妻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2 計劃生育是夫妻雙方的義務,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絕履行該項義務。3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繼續(xù)閱讀]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繼續(xù)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繼續(xù)閱讀]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繼續(xù)閱讀]
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1 夫妻間的扶養(yǎng)權利義務以經濟上相互供養(yǎng)、生活上相互扶助為內容,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2 夫妻扶養(yǎng)關系從...[繼續(xù)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