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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節(jié)選)
政策法規(guī)

        第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人員, 凡年滿十八周歲, 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cái)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 都具有選民資格, 享有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quán)利的人沒有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    (共 347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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