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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別對待不同情況的越訴
大明帝國

        宣德朝除了規(guī)定“凡詞訟有原告逃者,其被告皆即放遣勿問”外,還從改進司法程序打擊誣告角度出發(fā),不斷地調(diào)整司法訴訟程序,即處理好越訴問題。大明帝國開啟時曾經(jīng)建立了十分嚴(yán)格的法治秩序,包括自下而上的訴訟制度,不許人們    (共 1488 字)     [閱讀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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